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地 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二○○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 本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经省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初审部门留存。要求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项目填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详细。
二、 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填写一致。新开办企业按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核准的内容填写。
2、 企业类型: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等填写。
3、 注册资金:新开办企业按验资报告相关内容填写。
4、 初审意见:应对申请单位经营条件、合理布局、环境保护以及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三、本表须附下列复印材料(1式2份,纸型A4,按顺序在框内选定后装订成册)一起申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新开办企业递交)。
3、50万元以上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单位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递交)。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自有储煤场地土地证(3000平方米以上)。
6、储煤场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3000平方米以上)。
7、《计量设备合格证》。
8、煤质化验委托合同。
9、受委托单位煤质化验资质证书以及化验项目附表。
10、会计上岗证。
四、以上第1、2、3(验资报告),5、6(煤场租赁合同),7、8项材料需递交原件核对。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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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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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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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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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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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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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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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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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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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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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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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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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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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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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煤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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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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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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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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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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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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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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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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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化验形式(自检或委托代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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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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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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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货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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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销售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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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强 县(市、区) 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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