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和返退工作规定
一、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72公告);
3、《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
二、收取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2、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每块0.06元缴纳专项基金;
3、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四、缴纳程序
1、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
2、缴款地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办理交款手续;
3、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新墙办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预缴专项基金抄告单,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五、专项基金的返退管理和时限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市新墙办提出验收申请;
2、申请返退专项基金需提供:(1)工程招投标底(墙材用量部分);(2)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有附属工程的同时提供附属工程结算书;(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4)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5)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6)《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3、市新墙办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省人大第72号公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退手续;
4、市新墙办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六、专项基金的返退标准
1、使用的新墙材必须提供《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2、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
3、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4、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不予退还:(1)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2)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未申请验收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丽水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