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3、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
1、符合审批依据规定、且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以下。
申报材料:
1.证明项目业主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2.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提供市、县(市、区)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
3.环保部门意见;
4.核准事项:提供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资金、能源供水供电意见等;独资项目需提供投资者法律和资信证明文件。
注:1. 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乙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写;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甲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写
2.第4需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