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审批条件:
城镇,在合理已经集中统一供热范围内,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审批生产性供热锅炉的申请报告;
2.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的项目报告书;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安全生产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查意见。
申报流程:
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审核—审查员现场勘查—审查员审查-核准员核准—受理窗口告知送达。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