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
二、审批对象 在本省生产、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四、缴纳程序 建设单位和个人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前,凭项目预安排计划的批复文件办理缴款手续。
五、承诺时间:即办。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二)1、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销售(含自用)袋装水泥量(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每吨缴纳1元; 2、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3、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4、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5、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予免缴。 6、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收专项资金。
七、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090213 散装水泥办:0575-2263748
八、投诉电话:0578-2090207 226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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