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
二、审批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72公告);
3、《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三、审批对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
四、申报材料和缴纳程序 1、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凭项目预安排计划的批复(或项目立项)文件办理交款手续。
2、市经贸委开具《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单》和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抄告单。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72公告)。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每块0.06元缴纳专项基金;
3、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六、承诺时间:即办。
七、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090213 墙办电话:0575-2263748
八、投诉电话:0578-2090207 2263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