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二、审批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2.《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三、审批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平面布置、建筑要求、工艺设置符合国家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其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疫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有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 3.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等平面布置、建筑设计、工艺设置图; 4.《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有效复印件;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有效复印件; 6.选址符合环保、城建规划要求的证明; 7.检疫、检验设备证明; 8.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证明; 9.注册资本、企业章程、机构名称、管理制度; 10.可行性报告。 注:屠宰厂(场)数量在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内定点。
五、审批程序 企业上报资料,受理后,通过对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复。
六、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090213
九、投诉电话:0578-2090207 226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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