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直企业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竞争力,我委参照《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印发的《丽水市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试行办法》(丽经贸技术[2003]176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推动及示范作用,参照《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创新业绩显著,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技术导向的示范体。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并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来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第三条 技术中心包括:以大中型企业及优强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技术中心;面向行业或区域、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产品及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企业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场所及相关条件。
2、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并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单位在本行业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3、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1%。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高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符合除第4款外的其余条件。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县级经贸部门提出申请(丽水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向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其它附件材料。县级经贸部门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
第六条 市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含专家)按照《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按此认定程序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八条 已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需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评 价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经贸委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规定时间内将《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县级经贸部门(丽水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向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报送),经汇总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贸委。
第十条 市经贸委组织人员(含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评价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规定分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技术创新快报表。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县(市、区)经贸局确认后报送市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1月份及7月份报送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第七章 政 策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列项并经验收后,享受省专项资金扶持。市级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享受当地政府扶持政策。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列入市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有关认定和评价申报材料格式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执行;快报表参照省经贸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1.《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 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5.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
二、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 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 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 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 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 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3:
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二○○六年二月
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所在地区 |
|
主营业务 |
|
法人代表 |
|
所属行业 |
|
邮政编码 |
|
电子信箱 |
|
传真电话 |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名称 |
|
中心负责人 |
|
中心联系人 |
|
中心联系电话 |
|
中心传真电话 |
|
技术中心网址 |
|
中心电子信箱 |
|
二、 企业及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
序号 |
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 |
1 |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2 |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3 |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
万元 |
|
4 |
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 |
|
5 |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6 |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
万元 |
|
|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7 |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8 |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
万元 |
|
9 |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0 |
当年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贸易收入 |
万元 |
|
11 |
企业从业人员数 |
人 |
|
12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元 |
|
13 |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 |
人 |
|
14 |
技术中心职工数 |
人 |
|
15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元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
元 |
|
★17 |
技术中心中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18 |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
★19 |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
万元 |
|
★20 |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参加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
人次 |
|
★21 |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 |
人次 |
|
★22 |
当年搜集的竞争情报分析报告数 |
项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
个 |
|
★24 |
技术中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
个 |
|
★25 |
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
个 |
|
|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 |
个 |
|
★26 |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
项 |
|
|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
项 |
|
★27 |
当年完成重大改进产品数(包括工艺创新数) |
项 |
|
★28 |
当年申请专利数 |
项 |
|
★29 |
当年授权专利数 |
项 |
|
|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
项 |
|
★30 |
当年企业发表的科技论文数 |
篇 |
|
★31 |
当年企业登记在册的员工技术创新提案数 |
项 |
|
★32 |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33 |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 |
项 |
|
★3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
项 |
|
★35 |
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外专家数 |
人月 |
|
注:1. “当年”指指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2. ★号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复印件,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合并装订。
企业负责人(签字):
评价(审查、备案)意见:
县级经贸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
市级经贸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
综合评审意见 |
|
附件4:
丽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基本 要求 |
体
制
与
机
制
36
分 |
技术创新体系 |
4 |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情况
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运行效果 |
2
1
1 |
较好
合理
较好 |
科技投入机制 |
20 |
技术中心经费投入预算制度及落实情况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
1
11
3
5 |
有
2%
有
>10% |
人才激励机制 |
3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与中心人均年收入之比 |
1
2 |
>1.2
>1.5
|
科技人才培养 |
3 |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中心人员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
2
0.5
0.5 |
>2%
>2%
>5% |
外部资源利用 |
6 |
竞争情报分析报告数
与生产制造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情况
与营销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情况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
1
0.5
0.5
2
1.5
0.5 |
6
较好
较好
>2
>40%
>2 |
实
力
与
能
力
16
分 |
创新队伍建设 |
9 |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
4
3
2 |
>2%
>10%
>2 |
创新条件建设 |
7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报告 |
4
2
1 |
>800
好
有 |
产
出
与
效
益
48
分 |
技术创新产出 |
23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重大改进产品(包括工艺创新)数
授权专利数
授权发明专利数
主导产品是否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
5
3
2
6
4
3 |
>10 >1
>8
>5
>=1
有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科技论文数
技术创新提案数 |
10
10
3
1
1 |
>15%
>10%
>3%
>3
>10 |
加 分 扣 分 |
加分 |
<=9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情况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标准数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家标准数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
<=3
<=2
<=1
<=2
<=1 |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附件5:
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
|
行业代码 |
|
企业地址 |
|
所在地区 |
|
企业网址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指标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L107表代码 |
指标数值 |
1 |
从业人员人数 |
人 |
L107-1-1 |
|
2 |
产品销售收入 |
千元 |
L107-1-6 |
|
3 |
产品销售利润 |
千元 |
L107-1-8 |
|
4 |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
人 |
L107-1-14 |
|
|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
人 |
L107-1-19 |
|
5 |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
千元 |
L107-1-20 |
|
|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
千元 |
L107-1-23 |
|
6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千元 |
L107-1-27 |
|
|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千元 |
L107-1-33 |
|
7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千元 |
L107-1-49 |
|
8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千元 |
L107-1-51 |
|
9 |
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L107-1-52 |
|
|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
项 |
L107-1-54 |
|
10 |
专利申请数 |
件 |
L107-1-60 |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L107-1-61 |
|
11 |
发明专利受权数 |
件 |
|
|
12 |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
人 |
|
|
13 |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14 |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
个 |
|
|
|
|
|
|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上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6:
指标解释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指标解释:
1、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2、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3、产学研合作机制:指企业在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架构,以及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合作。
4、技术中心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作为技术中心研究与发展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下列各项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6、产品销售收入:指当年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收入总额。按照工业产品和为工业产品配套直接服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填列。注意应该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经过合并后的(产品)销售收入填报。
7、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8、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指技术中心职工的平均收入。
9、企业年人均收入:指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
10、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指当年技术中心职工中收入最高者的年收入。
11、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指当年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费用的总和。
12、中心人员总收入:指当年技术中心职工收入的总和。
13、中心人员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技术中心人员参加国外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14、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技术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15、竞争情报分析报告数:当年搜集的国内外本行业相关竞争情报分析报告数量,包括各类科技情报信息分析报告、市场信息分析报告、技术预测报告数等。
16、与生产制造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情况:指技术中心人员与生产制造部门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包括共同参与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新产品开发决策会议,两部门的人员共同介入新产品开发项目工作,部门间工作轮换制等各种促进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合作方式。
17、与营销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情况:指技术中心人员与营销部门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包括共同参与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新产品开发决策会议,两部门的人员共同介入新产品开发项目工作,部门间工作轮换制等各种促进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合作方式。
18、产学研项目经费:指当年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
19、全部项目经费:指企业当年发生的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的支出额总和。全部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新工艺开发、新材料的开发以及软科学项目。
20、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指企业当年与其它企业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21、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22、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23、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或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科技人员。
2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的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
25、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费用支出额。
26、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27、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指当年企业完成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工艺开发项目数和软科学项目数之和。
28、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是从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统计,包括国内领先项目数、国际先进项目数、国际领先项目数。
29、重大改进产品(包括工艺创新):对原有产品在结构、规格、标准、外观、材料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以及工装设备、生产工艺方面的新的改进。
30、授权专利数:指当年已获专利机构批准(授权)的专利数。
31、授权发明专利数:指当年已被专利机构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32、新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33、新产品利润:指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己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34、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35、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指独立或参与起草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核心专利等。
36、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
37、科技论文数:当年企业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以及国内外技术会议上交流的科技论文数量。
38、技术创新提案数:当年登记在册的企业内员工所提的技术创新提案数。
39、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
二、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按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名称填写。
2、从业人员人数:从业人员是指在工业企业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其中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本指标的数据可从同年《劳动统计年报》中所对应的指标直接抄取。
年初快报采用年平均人数,半年快报采用上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6
3、产品销售收入: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额。
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5、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科技活动人员: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开发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7、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可通过加总本单位全部项目中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8、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资金、事业单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9、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指企业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和贷款等。
10、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企业在期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1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12、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14、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利润。
15、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报告期完成和报告期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16、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期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项目数。
17、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18、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19、发明专利授权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获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20、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在技术中心工作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21、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在站博士后。
22、与大学研究所合办的开发机构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的技术开发机构(如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设计中心等)的数量。
23、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指企业在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等地区设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的数量。
参考资料一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概念及名词解释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在本次清查中,工业企业只统计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就企业而言对应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研究与试验发展: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应用研究:也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
工业领域的试验发展包括以下四类活动:
1.为研制新产品或对已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制造及安装,购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样机试验和检测、建立和运行试验车间(中间试验),论证鉴定等活动。
2.为研制新工艺或对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购置检测用仪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试验检测,论证鉴定等活动
3.在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试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型和新工艺本身作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4.对引进国外的技术或从国内购买的技术做实质性改进及再创新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但不包括对这些技术的直接应用或仿制活动。
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类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工业领域的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一般属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指新产品原型能够投入批量生产而从事的工艺流程、设备及工艺装备、操作及质量检测规程等的设计活动。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内容包括: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试验,新技术方法从设定的控制参数发展到不同条件下的验证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新技术的可靠性试验,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新旧生产系统结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等系统的适应性试验)。
参考资料二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及经费支出的计算方法
1.建立科技项目(课题,下同)统计台帐,登记当年立项并开展研究工作的、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的、当年完成和年内研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也包括未正式列入年度计划但已实施的科技攻关任务,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科技项目。
2.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参与项目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参与多个科技项目的人员,其从事科技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分别在所参与的各个项目中登记,但人员属性只在为主的一个项目中登记,以免重复计算人数。
3.登记未编入科技项目组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从事科技项目管理和服务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工资,登记为科技项目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工资。
4.登记项目经费的内部支出,按项目经费来源(即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其他企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自选科技项目、来自国外的科技项目、其它科技项目)和支出用途(即项目组人员的劳务费(含工资)、原材料费、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设备支出、其它支出)分类进行登记。
5.由填报单位科研管理人员、项目研究人员和统计人员对登记项目的来源、活动类型、合作形式、学科类别、技术经济目标等属性进行鉴别和标识。
6.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由参加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人员和同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两部分相加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人员由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项目人员相加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应分摊的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按同类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乘本单位全部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计算。
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8.基础研究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9.应用研究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应用研究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10.试验发展支出由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试验发展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这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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